欢迎访问雄鼎集团官方网站

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industry NEWS

小区停车混乱、照明不足,业主拒交物业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4-08-09 08:32:42 查看:60 发布者:雄鼎集团
物业行业资讯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物业服务瑕疵引发的物业纠纷案件,判决业主张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3年期间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9030元。

案件背景显示,2018年3月,张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托管合同,约定张先生每年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1806元。然而,自2019年起,张先生以小区存在消防通道停满车辆、楼道照明灯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车随意停放等问题为由,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从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张先生提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质。如果个别业主以物业服务个体感受或一般性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将导致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和服务积极性降低,进而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乃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030元。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张先生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瑕疵,但这些瑕疵并不构成物业公司根本违约,不足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最终,四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和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此案件再次提醒广大业主,在面对物业服务瑕疵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或通过法定程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而非直接拒交物业费。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及时听取业主意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河北雄鼎,雄安物业